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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护土地,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3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分期分批关停、转产实心粘土砖(瓦)企业,逐步禁止生产、经营实心粘土砖(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自2007年7月10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分期分批逐步关停、转产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到2008年12月30日,全市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比2006年下降60%以上,到2010年12月30日前,全市实心粘土砖(瓦)产量控制在5亿标块以内。
  (一)立即关闭无营业执照、非法占地用地、无《采矿许可证》挖掘粘土的粘土砖(瓦)企业。
  (二)到2007年10月31日,以下粘土砖(瓦)企业一律关闭:1.采用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的;2.窑场位置在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的;3.窑场位置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基本农田保护区等区域范围内的;4.窑场位置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道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其他范围内的粘土砖(瓦)厂也要分期分批予以关闭或转产,具体时间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拟定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副产石膏、黄河淤泥、工业尾矿、河湖淤泥等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逐步形成符合各县(市、区)建筑结构体系特点、质量优良、结构合理、配套齐全的新型墙材体系,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到2008年12月30日前,全市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30亿标块以上,2010年达37亿标块以上。
  二、工作措施
  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积极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一)认真组织实施实心粘土砖(瓦)厂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粘土砖(瓦)厂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确定关闭的粘土砖(瓦)厂要按照拆除砖机、砖窑、烟囱的要求,及时组织拆除,并做好窑基地、堆坯场等其他用地的复垦工作。对在整治中发现占用基本农田、严重破坏耕地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加大政策调控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抑制实心粘土砖(瓦)生产的税收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停止生产粘土砖(瓦)的企业,允许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实行就地转产;对砖(瓦)企业的粘土开采区进行重点整理(视同土地整理);对粘土砖(瓦)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由当地政府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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