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社区)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约占保障资金总额的70%,从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以集体补助为主,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所需资金由政府从土地收入中列支(德城区、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在土地收益分成前)。
第十四条 参保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为单位,持已确认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身份证及照片到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二)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根据村(社区)提供的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及缴费数据,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核对后,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缴费标准
(一)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80。
(二)男60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女55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50。
(三)65周岁以上、70周岁(不含70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120。
(四)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集体和个人缴费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时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X×60。180、150、120、60为各年龄段缴费标准中的分档系数。X由各县(市、区)根据征地数量、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土地占所有土地的比例等因素确定。
以上缴费全部记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人账户。
第四章 参保农民养老金给付
第十六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农民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领取养老金的数额根据缴费数额及年龄计算确定,保障对象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保障对象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金包括两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充账户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