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德州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03〕1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其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主要目标,坚持“政府能承受、群众能接受”和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筹资的原则,坚持统一制度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第三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农业、审计等部门配合。
第二章 就业和培训
第四条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办理,并积极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六条 在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就业安置可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