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销售正式开始,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简称AⅠ)。
(二)从事多项目开发,既存在预售房地产项目,又存在房地产正式销售项目,预征和查账征收并存的企业(简称AⅡ)。
B类企业是指:预售房地产,实行预征所得税的企业。B类企业自房地产正式销售开始,应在年度申报中转为A类企业,按照A类企业进行申报和汇算清缴。
A类和B类企业,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五条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确认。
第十三条 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A类和B类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不同的季度申报表,进行季度申报:
(一)AⅠ类企业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AA1)。
(二)AⅡ类企业报送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BB1)、房地产正式销售项目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AA1)。
(三)B类企业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BB1)。
第十四条 每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A类和B类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报送不同的年度申报表和有关报表、资料,进行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AⅠ类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经注册会计(税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见附表)。
(二)AⅡ类企业报送预售房地产项目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房地产正式销售项目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经注册会计(税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涉外房地产企业年度内预售款结转情况表、涉外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计算表(见附表)。
(三)B类企业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经注册会计(税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和涉外房地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
第十五条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