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一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城区和县城所在地的所有市场原则上应由一个征管机构负责管理,以利于规范管理,公平税负。
第二十二条 市场实施户籍式管理制度,在经营户300户以上或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大型市场,应设立驻市场税收管理组进行驻场管理。对其他规模较小的市场,设专职户籍管理员巡回管理。
第二十三条 驻场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开展户籍登记,清理漏征漏管户,实行普遍税务登记。
(二)开展税源调查及分析,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市场经营情况及变化。
(三)指导纳税人建账建制,辅导纳税人办税,受理纳税人的咨询。
(四)加强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管理,处理发票违章行为。
(五)核定经营户纳税定额,实行民主评税。
(六)推广电子申报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七)搞好纳税服务,融洽征纳关系,保护经营户合法权益。
(八)健全护税协税网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经营户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公平公开办税,公开纳税人纳税定额、停业情况、违章处罚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纸质档案应按经营户区域、行业或档案种类分类,编号装订,统一存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