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130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的税收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省局制订了《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江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商品交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从事批零兼营或批发业务,拥有固定摊位、门店100个以上或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各类综合市场或专业市场。
第三条 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从事货物生产销售、提供应缴增值税劳务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四条 凡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门店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 在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位或门店,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业户,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六条 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定期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