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全省普通发票种类及适用范围
全省国税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发生收付款业务时使用的普通发票统一规范为16种,其具体名称及适用范围如下:
(一)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使用。
(二)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纳税人销售粮食时使用。对个体工商业户销售粮食并兼营其他项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征管需要确定是领购此票还是其他发票。
(三)江西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机动车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统一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依照赣国税发[2004]2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发生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国税机关使用计算机开具或手工填开。
(五)江西省XX市普通发票换票证。适用于国税机关将已开具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单位和个人开具。
(六)江西省XX市商业销售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从事商业零售、批发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七)江西省XX市工业产品销售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江西省XX市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对机动车辆维修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九)江西省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或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
(十)江西省XX市出口商品销售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取得出口经营权,从事出口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出口货物时使用。
(十一)江西省XX市收购统一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收购业务时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开具使用。
(十二)江西省XX市农业初级产品销售发票。适用于本辖区内农业生产者销售农、林、牧、种养业、水产业的初级产品时使用。非用票户(个人)销售自产农业初级产品,需要开具《江西省XX市农业初级产品销售发票》的,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收购单位上门收购初级农产品的,收购单位应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江西省XX市收购统一发票》。
(十三)企业衔头发票。特定行业及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手工发票年用量超过400本、财务会计核算规范的企业,确需使用衔头发票的,冠以发票使用方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