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6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将现行票种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整合、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前8位(1-8位)由总局统一设定,后4位(9-12位)由省局设定。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例如江西省代码为3600,南昌市代码为3601);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确保每类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统一设定为:第9位代表发票类型;第10位代表发票种类;第11位代表金额版本;第12位代表发票批次。全省发票种类码的具体设置规则及表式详见附件2、3。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普通发票号码统一设定为8位阿拉伯数字,具体按照发票流水号顺序依次编制。
(三)普通发票字轨号编制说明。发票字轨采取①年份、②市地名、③12位发票分类代码、④发票号码组合编制。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第一排分类代码,第二排发票号码,并冠以年份及如下字轨字样,如:洪国×字、景国×字、萍国×字、九国×字、余国×字、鹰国×字、赣国×字、宜国×字、饶国×字、吉国×字、抚国×字。“×”为各设区市所辖县(市)称谓的第一个字。如:景德镇乐平市,字样为“景国乐字”。若某设区市所辖县(市)第一个字有重复的,则取用称谓的后一个字。如:吉安市吉安县、吉水县第一个字相同,字样分别为“吉国安字”、“吉国水字”。
(四)普通发票字轨号印制规格。发票号码采用号码机印刷的,号码机采用哥特字体。手工票、定额票、电脑票(平推打印)号码机的规格为:字高3.34mm,字宽1.86mm,字笔道0.34mm,字间距0.99mm,号码总长21.81mm。卷式发票号码机规格为:字高3mm ,字宽1.66mm ,字笔道0.32mm,字间距1.19mm ,号码总长21.61mm(见附件1)。发票号码采用喷墨方式印刷的,按照号码机印刷的规格喷印。分类代码印制规格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具体版式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