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单位和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改动企业开票子系统软、硬件,发现税控企业擅自改动开票子系统软、硬件的,应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服务单位库存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专用设备运送由专人负责,以确保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的安全。服务单位分支机构每月10日前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盘存表》、《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月报表》报设区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省级服务单位向省国税局报送全省汇总报表。
对税控企业因质量问题需更换的两卡,经县(区)国税局确认后应予以更换,并单独造册登记。
第七条 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场地、培训设备及培训质量,必须保证参训企业人员熟练掌握企业开票子系统的操作。
(二)按规定时限完成技术服务。
(三)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专用设备价款和技术服务费,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标准以外的服务费。积极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定期回访制度。
(四)不得强行向税控企业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不得对未在服务单位购买通用设备的企业拒售专用设备或拖延时间安装专用设备;对企业现有通用设备经检测达不到安装要求,需要更换通用设备的,应向企业说明情况,并出具《江西航天金穗公司通用设备检测单》。
(五)为税控企业安装调试专用设备后,必须向其出具《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安装单》;进行技术维护后,向其出具《上门维护单》。
(六)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设区市国税局应对所在地服务单位在税控企业培训、专用设备销售和提供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各设区市服务单位应按月向设区市国税局报送分县(区)的《县(市、区)防伪税控企业培训表》。
三、违规处理
第九条 服务单位及技术人员在销售防伪税控设备、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的,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改正;被举报的,其主要负责人向设区市国税局说明情况,由设区市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并责成服务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税控企业普遍反映较大,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设区市国税局建议将其主要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
第十条 服务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由省国税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满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服务单位资格。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