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赣国税发[2004]247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顺利推行,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开票子系统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国办发[2000]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江西航天金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机构设立、人事、财务及其它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国税局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修、进行技术服务和税控企业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县(区)国税局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协调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并向上级国税局有关部门报告,向服务单位反馈意见。
二、监督内容
第四条 省级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报省国税局同意。省级服务单位每年应向省国税局报告一次机构设立、人员(含基本情况、工资等)的详细情况。
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费用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健全账簿凭证管理,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省级服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报省国税局备案,各设区市分支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报设区市国税局发票所备案;省级服务单位财务会计报表每半年向省国税局报送一次。
第五条 服务单位防伪税控通用设备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省级服务单位将全省通用设备销售情况每半年向省级国税局报告一次,各地市分支机构将通用设备销售情况每半年向设区市国税局发票所报告一次。
第六条 服务单位及分支机构应设立《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按月填报《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放明细表》,经县(区)级国税局核对后,报设区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备案。建立专用设备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专用设备出入库应填制《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入库单》、《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出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