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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7〕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市劳动保障局、安监局《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安监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为保障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以及《德州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德政办发〔2006〕30号)等规定,现就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我市从事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风险企业,按本意见规定及时为本单位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参保缴费办法
  (一)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全员实名登记。参保单位持农民工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统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定企业缴费费率,核定企业缴费基数、农民工人数和应缴工伤保险费数额,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参保人员如有变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报送增减花名册。新录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农民工花名册以书面形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工伤保险费缴纳数额为本企业农民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第二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1.5%的标准,第三类行业执行行业基准费率2%的标准。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因素,每1-3年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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