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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德政办字〔2007〕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乡特困家庭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政府决定,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市直及德城区、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的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70元提高到每月180元;其它各县(市)城市低保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元/月。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来的每年600元提高到每年800元。
  三、低保资金的落实。提高标准后,各县(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原列支渠道不变;农村低保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上级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民政部门要严格动态管理,确保保障对象准确、低保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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