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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81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的有关“定额计税工资标准具体的浮动幅度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自主确定”的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由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提高到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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