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营单位购进废旧物资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计量入库。收购的废旧物资由计量人员计量、登记,仓库保管人员验收入库后,由保管人员开具入库单。
(二)审核付款。财务人员对零星收购的废旧物资所开具的统一收购发票与入库单审核后,结付款项。
(三)登记台账。仓库保管人员根据入库单按日逐笔登记废旧物资仓库台账,按月汇总入库情况;财务人员根据支付凭证按日登记废旧物购销资金台账,按月汇总收购资金支付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应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计量出库。销售的废旧物资由计量人员计量、登记,仓库保管人员验货出库后,由保管人员开具出库单。
(二)收款开票。财务人员根据出库单和结算协议收取销货款,开具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
(三)登记台账。仓管保管人员根据出库单按日逐笔登记废旧物资仓库台账,按月汇总出库情况;财务人员根据收款凭证按日登记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按月汇总销货款收取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营单位应妥善保管台账、出入库单、资金收支凭证等各项涉税资料,保管期为10年。
第五章 申报与抵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营单位每月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必须报送《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开具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数据。经营单位不能按照要求进行纳税申报或报送纳税资料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九条 生产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需申请抵扣的,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应根据相关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和载有《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软盘。未按要求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未按要求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的,该张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采集经营单位每月报送的废旧物资统一销售发票存根联信息和生产企业报送的购进废旧物资的统一销售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抵扣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