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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从经营单位购进的废旧物资,必须取得经营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取得的统一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名称、金额,必须与银行结算凭证相符。
  第二十条 统一收购发票、统一销售发票、其他普通发票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购销业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进行核算,准确划分经营成本、费用、免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额,准确计算免税额和应交税额。
  第二十二条 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废旧物资仓库台账(见附件3)和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见附件4)样式建立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购、销业务逐笔登记出、入库情况和购、销资金收支情况,并按月合计。出库单、入库单、计量单由经营单位自行印制。
  废旧物资仓库台账是反映废旧物资实物出、入库情况的台账,经营单位应分品名逐笔记录废旧物资实物入库与出库的数量、金额。废旧物资购销资金台账是反映废旧物资收购和销售资金收付情况的台账。
  经营单位应分收购对象逐笔记录废旧物资收购时间、收购数量、规格品种、单位价格、应付金额、已付金额和相应的付款方式,注明相应的付款凭证与发票号码;分销售对象逐笔记录废旧物资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规格品种、应收金额、已收金额和相应的收款方式,注明相应的收款凭证与开具的发票号码。
  第二十三条 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必须计量入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资料备案:
  (一)实行直运销售方式(即从收购地直接运至销货地、不入经营单位仓库的大宗废旧物资),必须提供购销合同或直运证明(如运费单据),并在仓库台账上注明直运方式。
  (二)经营单位因收购规模较小而没有大型计量设施(如地磅),需租用他人计量设施的,必须提供租用合同或协议。
  (三)经营单位在本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经营部或收购点)的,必须提供其分支机构名单。分支机构的购销业务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单位将废旧物资固定性提供给同一生产企业,并向该生产企业租用仓储场所的,必须与该生产企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计价、收费,仓储场所必须相对独立,废旧物资入库、移送生产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计量、出入库管理、逐笔记录,月终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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