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格登记管理
第六条 经营单位取得免征增值税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经营单位必须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设账户,编制会计报表,单独计算盈亏,且与关联企业在财务、物资、仓储等方面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经济往来。
(三)具备固定经营场所。持有有效办公场所和仓储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面积应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具有计量、统计的设施。
(四)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准确地记录废旧物资的购销业务,保管出入库凭证、收付款凭证、计量凭证,并逐笔登记台账、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
(五)内部控制严密。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行政、仓库、统计、计量、财务等具体工作岗位,具有完备的物资、仓储、统计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免税资格登记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营单位应填写《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向当地县(市)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县(市)国税局受理申请后,在15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初审、与经营单位法人、财务人员约谈宣讲税收政策及管理要求等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报送的《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上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核、登记。
(三)设区市国税局接到所属县(市)国税局上报的《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后,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加盖印章,发还县(市)国税局执行。
第八条 经营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会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第九条 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经营单位全部销售废旧物资的,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条 经营单位发生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主要收购项目变更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于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