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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9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业经全省国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此前省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江西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资格申请表(略)
  2.按纸样格式(略)
  3.废旧物资仓库台账(略)
  4.废旧物资销售资金台账(略)
  5.废旧物资收购资金台账(略)
  6.废旧物资进、销、存统计表(略)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江西省废旧物资购销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堵塞废旧物资购销业务中的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单位和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经过高温溶炼或加入催化剂等化学物品的加工不属于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四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仅指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第五条 经国税机关登记管理的享有免税资格的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购入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经营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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