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穗人发[2005]90号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条 根据《
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建“广州市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广州市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1次,时间为每年8月。
第四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一)二级特护员的考试设置《护理学》、《营养学》2个科目;
(二)一级特护员的考试设置《护理学》、《心理学》、《康复医学》3个科目;
(三)特护师的考试设置《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康复医学》4个科目。
第五条 岗位培训考核科目参照各级别、档次的资格考试科目设置。
第六条 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各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
(一)初级资格各科目的考试必须在1年内完成。
(二)中级资格各科目的考试,实行滚动管理,每一科目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4个科目成绩均合格,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凡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办理报名手续。
第八条 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采用相关专业用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特护专业资格有关的考前培训,损害考生利益。
第九条 必须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加考试组织工作(包括命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