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的特护专业职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特护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除必须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注册机构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收回资格证书: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专业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有与注册条件不相符的;
(七)申请职业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
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建“广州市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广州市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州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