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日常技术问题。
特护师应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撰写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的能力,能对初级特护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特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认定和考试
第七条 申报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
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护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特殊护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通过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从事特护专业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初次认定。
中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三级特护员。
大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二级特护员。
本科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一级特护员。
第十条 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高中毕业生,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从事特护专业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初次认定。
中专或高中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三级特护员。
大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二级特护员。
本科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一级特护员。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各级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各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