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人发[2005]90号)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
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和《
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特殊护理行业的管理,保证特殊护理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对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属于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范畴。由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残疾人托养、康复、职业训练、特殊教育机构等单位在职在岗的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护专业人员”)。特殊护理是指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生活、心理及康复等方面的日常护理。
第四条 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特护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初级资格分为:三级特护员、二级特护员、一级特护员。中级资格为特护师。
第五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各级别、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三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在上一级特护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在上一级特护专业人员指导下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