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延迟1年;
(二)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延迟1年;
(三)体罚服务对象或变相体罚服务对象者,延迟1年;
(四)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延迟3年;
(五)受党纪、政纪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
第十五条 广州市人事局会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拟定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编写考试用书、建立考试题库,统一规划培训等相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广州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取得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者,颁发由广州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用印的《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八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每3年注册1次。特护专业人员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到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或其指定的机构办理首次注册手续。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工作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其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取得相应的特护专业职业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特护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再次注册的人员,除必须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注册机构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收回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