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通过认定和考试两种方式取得。
第九条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从事特护专业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初次认定。
中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三级特护员。
大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二级特护员。
本科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1年以上,可认定一级特护员。
第十条 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高中毕业生,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从事特护专业工作必须达到规定年限,经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办理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初次认定。
中专或高中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三级特护员。
大专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二级特护员。
本科毕业后从事特殊护理工作2年以上,可认定一级特护员。
第十一条 除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各级资格。
第十二条 报考各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二级特护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三级特护员2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一级特护员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二级特护员2年以上;
2、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3、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
(三)特护师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一级特护员8年以上;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专学历,从事特护工作8年以上或受聘一级特护员4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特护工作5年以上或受聘一级特护员3年以上。
第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同一级别、档次或上一级别、档次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其从事现工作岗位时间分别须满1年和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