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暂行规定
(穗人发[2005]90号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特殊护理行业的管理,保证特殊护理质量,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对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属于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管理范畴。由广州市人事局和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认证考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残疾人托养、康复、职业训练、特殊教育机构等单位在职在岗的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特护专业人员”)。特殊护理是指为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生活、心理及康复等方面的日常护理。
第四条 特殊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特护专业职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初级资格分为:三级特护员、二级特护员、一级特护员。中级资格为特护师。
第五条 特护专业职业资格各级别、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三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在上一级特护专业人员指导下承担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二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在上一级特护专业人员指导下胜任本专业一般技术工作。
一级特护员应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独立处理本专业日常技术问题。
特护师应具备较丰富的临床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撰写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的能力,能对初级特护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特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认定和考试
第七条 申报特护专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
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护理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特殊护理工作,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