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动情况。每年年初,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所管辖企业实行全面申报,发放《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查阅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从中了解企业年度业务往来的变动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企业日常申报的监控。当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支付费用,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建立档案户籍,分户管理,一户一册,对调整企业的名称、调整年度、采用方法、自报销售收入、自报利润、调整后的利润、调增计税所得额、补税情况等八项内容作详尽的记录与统计,并对其调整后的下一个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管理。
(一)注重观察了解企业调整后的季度所得税申报情况。对已调整过的企业在每季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查询其调整以后自行申报情况(包括自报季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毛利率和利润率四项指标),做好查询记录,并将企业自行申报的有关资料按季整理归档。
(二)调查调整过的企业下一个年度经营情况。根据查询记录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监管期内,如发现企业有税收变动异常情况,应要求企业到税务机关就其企业税收变动异常情况作详尽说明。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应做好记录。通过调查若发现企业仍采取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的,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书面通知企业按原调整过的方案自行调整,若不自行调整,税务机关继续安排调查审计。
第十一章 案卷的整理和归档
第四十五条 为积累资料、总结经验,调查人员在每户企业进行调整后的十五日内,应负责编写案例,案例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各方投资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二)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类型、数量、价格、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四)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第四十六条 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案卷资料主要内容应包括:反避税调查调整报告、调查记录、与被调整企业协商记录、企业基本情况表、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关联企业交易额认定表、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各项费用分析表、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转让定价现场审计调查呈批表、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申请结案呈批表、调查记录、各项税收应补(退)税情况汇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明细表、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明细表、汇总表,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年度调整后利润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转让定价调查调整通知书、税务检查结论、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反避税选户报告、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反避税调查、分析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除另有要求外,各设区市国税局应将本年度开展反避税工作总结及《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汇总表》等有关附表以正式行文方式报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