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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八条 与企业协商。税务机关将经审议的调整意见以书面或会谈形式与企业见面,征询意见。企业如有异议,可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足以说明价格合理的证据资料。税务机关接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在不超过三十天的时间内作出审议决定。
  在与企业协商过程中,参加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每次协商均应作好记录,并经协商双方签字。若企业拒绝签字,可由调查审计人员两人以上签认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实施调整。调查审计人员填制《转让定价税收处理及税额调整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调查审计人员接到核准的审批表后,应于五日内填制《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及其附件,并送达企业签收。
  纳税人应在接到《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后,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如有特殊原因或困难,可按税法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申请、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依据不同情况,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省内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设区市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二)跨省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设区市税务机关,设区市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跨国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依照税收协定联属企业、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设区市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依程序处理。
  (四)需相应调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超过税务机关正式下达《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的,设区市税务机关可不予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调查时限和追溯调整时限。
  (一)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一般应自正式向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计调查时限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溯调整,一般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章 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

  第四十二条 转让定价的跟踪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应对其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和实施预约定价制。
  第四十三条 跟踪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在跟踪管理期间要侧重了解企业投资规模是否扩大,经营项目和销售方式是否改变;
  (二)企业纳税额变动情况。通过计算机网络,分户查询企业在跟踪管理期间自行申报和税源变动情况;
  (三)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企业经营情况与企业同期、与同行经营状况作对比分析,从而对企业有一个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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