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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三十一条 采用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的调整公式:
  公平交易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非受控交易销售价格-非受控交易成本)÷非受控交易成本
  此方法最适用于对关联企业间提供服务或将半成品销售给另一关联企业加工成产成品。这种方法对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在产品、职能、风险上的一致性要求相对宽松,但在上述方面存在的差异应能够量化调整。采用该方法首先应确定成本加价的基础,即成本的构成,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对比时必须保证成本构成一致,其次考虑以下可比因素:存货购进合同条款;存货管理与控制;生产与安装或劳务提供的复杂度;无形资产的类型、拥有或使用情况、对利润贡献的重要性;制造加工的程序或劳务提供的过程;销售市场地理位置、发展水平、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企业营销策略;销售合同条款。
  第三十二条 采用交易净利法。通过比较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企业实现的和一个适合的基数(成本、销售额、资产等)有关的净利率,以合理确定纳税人在受控交易中所应取得的净利润水平。此方法适用于对关联企业间货物购销、劳务提供、资金融通、无形资产交易的调整。交易净利法的应用方式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相一致,首先寻找可比非受控交易,确定一个基数,然后以非受控交易中的净利与该基数之比为参照,考虑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差异,调整受控交易的利润水平。由于净利率相对毛利率所受的影响因素更多,且某些因素不具可比性,难以进行精确的差异调整,因此该方法的应用通常是确定一个净利率值域范围。具体应用时应注意:选择作为比较对象的企业在投入资产、经营规模,承担风险、职能结构上应基本一致,特别在对无形财产的调整时,尤其要注重可比项目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以上述传统方法不宜适用为前提。
  第三十三条 采用利润分劈法。首先确认关联企业在所从事的受控交易中获得的利润,然后按经济上有效的基础以接近于公平独立协议中所预测和反映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关联企业间分劈这些利润。这种利润可能是交易的总利润,也可能是不宜简单分配给关联企业某一方的剩余利润。
  此方法较适用于对关联企业无形资产交易的调整。采用此方法必须注意它是以关联企业间职能分工为基础,来自外部市场的职能相似的企业数据,可以作为依据用来评价每个关联企业对受控交易所做的贡献,从而确定关联企业间的分劈比例。
  第三十四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经申请设市区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能按期提供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的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调整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第九章 税收调整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通过严密审计、调查取证,调查审计人员在准确掌握转让定价事实的基础上,再经过进一步地测算、论证和比较分析,确定税收调整方法并拟定初步调整方案。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议。初步调整方案确定后,调查审计人员应写出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转让定价事实、税收调整的法律依据、调整方法选择的理由、调整结果及有关说明。交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进行审议,形成初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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