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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弄清楚纳税人在商品购销、无形资产交易、资金借贷、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中使用的定价方法;
  (三)寻找可比对象,判定在与受控交易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非受控交易中哪些因素是影响定价的重要因素;
  (四)对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进行重要因素的对比分析,寻找重大差异;
  (五)对重大差异做出量化调整;
  (六)确定调整方法,对受控交易按公平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水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进行调整。采用这种方法,要求作为可比对象的非受控交易必须与受控交易在产品、企业职能和风险承担、合同条款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或者存在的差异能够予以可靠的量化调整。当存在这样的可比非受控对象时,此方法对货物购销、融通资金、提供劳务等关联交易类型的调整将是最有效的。对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对比分析时,重点考虑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方面:
  (一)交易标的,产品购销包括质量、数量、品牌、包装等,劳务提供包括劳务性质、人员组成、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资金融通包括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批发、零售、出口等;
  (三)合同条款,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运输条件、责任条款等;
  (四)市场环境,包括销售市场地理位置和发展水平、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和占有份额等;
  (五)交易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类型、取得方式、作用、对利润贡献的重要性等;
  (六)汇率风险。
  第三十条 采用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对关联企业间的购销价格进行调整。采用这一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单纯的购销业务。再销售价格法的调整公式:
  公平交易价格=被调查企业再销售价格-(可比非受控交易的再销售差价率×被调查企业再销售价格)
  可比非受控交易的再销售差价率=(销售价格-购买价格)÷销售价格
  此方法适合于对关联企业货物购销业务的调整。采用这种方法,对产品一致性要求不象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严格,进行可比分析时主要考虑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中企业在职能履行、风险承担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可比性因素:
  (一)商品购进环节可比性:交易数量、交易条件、货款支付方式等;
  (二)存货管理与控制环节可比性:平均存货量、存货周转率、存货储藏及管理方式等;
  (三)加工包装环节可比性:加工程度、包装水平;
  (四)商品销售环节可比性:广告策划与宣传、商标与品牌的拥有或使用情况及对利润贡献的重要性、销售市场的地理位置及发展水平、企业市场份额、售后服务、汇率风险及其他销售合同条款。
  使用再销售价格法应当明确,当企业承担大体相同的职能和风险时,其毛利率水平基本相当,因此再销售价格法主要通过毛利率的测算调整受控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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