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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六章 价格信息资料的查询与调阅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国税局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地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商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经省国税局批准后,以密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国家税务总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将在30天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查证后,将把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查询税务机关。如不能查证,亦将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跨省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由省局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省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直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国税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可比价格、经济情况等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进行,也可报经批准,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有关可比信息资料。

第七章 举证与查证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按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举证材料:
  (一)有形财产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二)无形财产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三)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四)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调查审计人员对获取的举证材料,应在整理汇总、统计测算和分析核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明细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分类表》、《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汇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明细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分类表》、《非关联企业交易(境外再销售)汇总表》、《对企业提供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核实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举证材料的核实可通讨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询,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还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第八章 调整方法的选用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性质以及审计的结果,并考虑相关因素,选用相应的调整方法。公平交易价格的确定程序具体包括六个步骤:
  (一)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详尽分析,明确纳税人在职能履行、风险承担、拥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有权及所有权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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