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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七)比同行业盈利水平显著偏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八)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九)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十)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的企业;
  (十一)存在潜在资本弱化迹象的企业;
  (十二)其他有转让定价嫌疑的企业。
  第十二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途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各类专项调查、接受举报、情报交换、其他渠道、审核评税。
  第十三条 根据选户的一般原则,并结合当年转让定价工作重点,针对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制《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呈批表》并附《反避税选户分析报告》,报县或县以上分管局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调查审计人员实施调查。

第五章 调查审计的实施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审计,主要包括案头审计和现场审计。
  第十五条 案头审计准备工作。
  对调查对象实施案头审计前,审计人员可向企业调阅或从外部搜集下列资料,并分别填制《产品(商品)内、外销售情况表》、《产品成本情况分析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分析表》、《各项费用情况分析表》。
  (一)有关部门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工商、税务登记证件;
  (三)投资、经营合同、章程;
  (四)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批文回复;
  (五)历年经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及以前年度的调查报告;
  (六)企业主要产品手册、价格清单;
  (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合同、执行协议等;
  (八)企业内部行政职能结构及关联集团企业组织结构;
  (九)企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十)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中有关纳税人及其关联企业的专业信息;
  (十一)统计、海关、外经贸、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中有关纳税人的信息资料;
  (十二)涉及到的与有关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第十六条 案头审计。在案头分析阶段应结合选案时发现的疑点,重点分析销售收入的完整性、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盈利能力的正常性,以及借贷资金利率水平的高低和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并对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职能或功能进行综合分析,全面熟悉被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通过案头分析,如果对选案时发现的避税疑点有合理性解释,同时又没有发现新的避税疑点,经内部审议同意后,应填制《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申请结案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反之,则应转入现场审计。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现场审计是调查审计人员对企业申报资料和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在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以及对避税疑点在案头审计阶段难以取得合理解释,而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认真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现场审计前必须要拟定具体工作计划,填制《转让定价现场审计调查呈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调查审计人员应提前三至七日将《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企业,告之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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