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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六条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交易额的认定

  第七条 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税务审计人员应对照关联企业构成标准,搜集判定关联关系的相关资料,如验资报告、借贷合同、董事会名单、技术许可协议等相关资料,填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及其附表,同时根据企业申报的关联业务往来的类型,对交易额进行归类、汇总。
  第八条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财产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用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额的确定: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税务审计人员应按年度对上述五种交易类型进行核查,凡有关联交易的,应分别填写《关联企业关联交易及交易额认定表》、《产品(商品)销售去向情况统计表》、《材料(商品)购入来源情况统计表》、《融通资金情况统计表》、《提供劳务情况统计表》、《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使用权统计表》,并由企业签认。

第四章 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

  第十条 企业报送申报表后两个月内,税务审计人员应结合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全面、系统地对企业当年或历年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一般营业常规,并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重点调查审计对象,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及其附表。
  第十一条 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
  (一)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二)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和比重较大的企业;
  (三)长期亏损企业(连续亏损两年以上);
  (四)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五)跳跃性盈利企业(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
  (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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