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赣国税发[2004]30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以下简称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促使全省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设区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地区转让定价工作。流转税、所得税管理部门及信息中心应对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技术支持。
第二章 关联企业间关联业务往来的申报
第三条 凡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另一企业)存在以下之一关系,并有业务往来的,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A13-A、B表)。对在南昌等部分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应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应关联申报表。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
(四)企业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产品或商品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四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报送申报表,如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的,应在规定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报送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依照
《税收征管法》第
六十二条规定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