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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我省农村信用社办理企业所得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13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精神,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落实好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现有(截止2003年底)的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二、对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农村信用社,在政策规定的免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按新办企业预期减免税的审批程序逐级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且在税前弥补亏损年限内的农村信用社,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间如有盈利,应先予弥补亏损,再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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