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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根据同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具体规划或计划,落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所属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隶属云南省管理的中央驻滇单位(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第五条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级次,分别由省、州(市)、县财政部门管理。
  第九条 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无主管单位人员,其继续教育,由居住地的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继续教育对象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及具备相当水平的会计人员;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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