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三)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五)指导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组织开发、评估、推荐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七)组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内的省级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八)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办法;
(九)负责对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五条 州、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州(市)所在地的省(除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外)、州(市)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三)指导、监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培训市场;
(四)指导和督促所属县(含市、区,以下简称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组织本辖区内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六)指导本辖区内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对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一)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州 (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划或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县(除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检查和督促本县范围内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指导本县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市场,并对会计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指导乡、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乡(镇)、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负责对本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七条 省、州(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直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