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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财会[2007]22号)


省委、各部委、省直各机关单位、总公司,各大专院校,各州、市财政局: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 [2006]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云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05]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同时,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才继续教育,并不断创新继续教育内容,改进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办学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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