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核对灾情,向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对灾情,并向市政府值班室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
5.2.3 灾情核对。由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对。
5.3 灾情信息发布
涉及我局灾情信息的,由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按市政府决定进行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工作以二府街机关、药王洞办公场所、局属一支队、二支队、三支队等五个办公驻地为单位展开,分别由万红芝、曹绪平、卢学春、扬阳、郝红骏负责。
本预案设定两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导下,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在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灾害所在部门力量进行自救。
6.1 Ⅰ级响应
按照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决定和要求,由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启动本预案。
6.1.1 应急响应
Ⅰ级响应启动后,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我局抗灾救灾工作,各级责任人、救援人员到位。
(1)各部门要坚决执行报告制度,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驻地专人值守,每日16:30分前报告本部门灾情信息,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17时前向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我局情况;
(2)遇有重大灾情,要根据灾情情况随时报告,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定,并报告市政府和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遇有市政府赋予我局协助其他部门救援任务时,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任务,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救援工作;
(4)组织人事处、计财处、局工会要按照市政府救灾募捐公告,积极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
(5)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抗灾救灾指示精神。
6.1.2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入稳定期后,由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终止响应决定,下达终止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