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新服务方式。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纳税人办税的不同需求,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首问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等多种服务;区分不同纳税人特点,开展税企面对面交流、建立税收救济援助机制等个性化、人性化服务,不断探索创新服务方式。
九、建立征管质量体系
(一)建立指标体系。按照“目标引导,面向流程”的工作思路,建立一套基于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指标体系,设计出科学、合理、便于考核的具体税收质量指标。并通过对税收质量指标的逐级分解,基本涵盖征管业务,涵盖所有岗位。
(二)推行征管工作标准。根据税收征管质量指标体系,按照征管业务各个环节及其操作流程的要求,制定征管工作标准。对每项业务主要从工作职责、质量目标、业务流程、质量要求、控制要点、绩效考核、责任追究、表证单书和引用文件等方面规范征管工作,实行规范化、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制定岗位操作规范。对现行税收征管岗责体系、业务流程进行优化,将目标要求、岗责要求和能级要求进行整合嵌入到征管的各个岗位,形成综合反映目标要求、岗位要求、能级要求和作业要求的征管岗位操作规范。岗位的制定,按单位层级分省局、市局、县局等,通过明确每一具体岗位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使所有的征管工作有章可循。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按照“职责到岗、考核到人”的要求,建立绩效考核办法,结合现有的考核制度,对目前千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行完善和整合,对纳入税收质量指标体系、管理工作标准、岗位操作规范的考核内容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应采取手工考核与计算机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积极推行税收执法管理系统(即税收执法责任制计算机考核系统),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优势,实现业务自动流转;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解决职责、业务分歧;加强检查、督导,对越权、推诿的现象严肃处理。同时也应注重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一)加强办税服务厅与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的衔接。办税服务厅是税收征管的前台和办税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负责各种涉税事项的受理及纳税服务工作。应建立办税服务厅与其他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制度,明确各类办理事项的时限和流程,建立健全岗责考核体系。
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将纳税人申报征收、涉税审批受理等信息传递给计划统计、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计划统计部门应及时将税款征收信息及核算情况及时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及其他部门;征收管理、税政法规、税源管理等部门应为办税服务厅和计划统计部门提供户籍管理、税源监控信息。要通过密切的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征收与管理的有效链接。
(二)加强税务稽查与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等部门的衔接。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产生的稽查案源,由征管部门进行复核、清分后统一移送给稽查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情况;稽查部门通过案件查处、案例分析,及时向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税政法规部门反馈征管改进意见。应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与稽查协调机制,实现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