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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六、加强税收征管软件的运行管理
  (一)拓展应用范围。进一步提高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等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覆盖面,确保所有纳税人纳入系统监控,确保税收征管基本业务纳入相应系统监控,确保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应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杜绝“机外户”和“机内登记、机外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二)提高数据质量。加强各类税收征管软件的操作培训,减少和避免人为操作失误带来的无效数据和垃圾数据;严把数据采集关,确保采集和录入系统的数据规范、完整、真实、准确;严把数据审核清理关,建立系统错误数据纠错制度,及时调整、更正系统错误数据;明确清理部门、职责、权限及程序,做到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
  (三)健全管理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执行总局、省局下发的征管软件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分工明、协调顺、反应快、效率高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各业务部门与信息技术部门的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七、整合信息资源
  (一)整合软件资源。依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数据层面的整合和功能填平补齐的方式,加快整合现有的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管理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利息税征管系统等征管软件,实现信息资源互通互联共享。根据总局软件开发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局不自行开发软件,设区市局确需开发的,必须报请省局立项批准。
  (二)实行信息集中处理。整合信息采集渠道。负有征管信息采集职责的单位,应将各类征管信息划分为静态和动态两大类,实行分类采集办法。属常用、通用等通常不变的静态数据,做到一次采集,长期使用;统一由一个部门集中采集,各部门通用,避免纳税人重复报送和各部门重复采集。属经常发生变化、必须由多个部门分别采集的动态数据,由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要求分别采集,各部门共享。
  健全数据管理机制。数据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工负责。计划统计部门是数据管理的综合部门,负责对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考核及数据的发布,计划统计部门按规定发布的数据,具有权威性,在系统内共享。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应的业务软件和职责分工范围内的数据管理。
  提高数据集中水平。在统筹使用、整合各类业务软件和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为主体,不断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逐步实现以设区市区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向以省局为中心的信息集中处理的过渡。
  (三)落实税收信息“一户式”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纳税信息“一户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529号)要求,依托《江西省国税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把散存于税收征管各个环节的征管资料和各类静态、动态征管电子信息,按独立的纳税户(人)和征管机构加以归集,“一户式”地全面反映纳税人的情况。对于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应明确工作责任,由专人负责一次性录入,各部门信息共享。不能通过系统自动采集的信息,通过手工补录方式,统一归集到系统中,确保信息的完整。“一户式”归集存储的各类信息,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更新。
  (四)深化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2005年在全省推广应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省、市两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系统的应用,充分发挥系统数据集中、信息查询、报表生成、监控预警、辅助决策的功能,及时掌握各类税收信息,加强执法监督,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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