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重点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健全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重点税源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采集、分析和发布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对较大规模的重点税源企业,经省局批准可以设立驻厂组进行专门管理。
对汇总核算、纳税的纳税人,当地国税机关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分支机构核算、纳税等信息的异地比对工作,强化对跨区域税源的管理。
(六)加强税控装置的管理。加强对各类税控装置的管理,严格执行税控装置使用规定,督促检查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和开具税控发票;税源管理部门应利用税控装置记录数据计核应征税额,分析纳税状况。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不据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依法查处。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行税控装置的文件精神,按照省局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装置。
四、规范一级稽查
(一)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一级稽查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税违法案件,震慑和惩处涉税犯罪。重点打击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作假账、多套账或账外经营手段偷逃税款,伪造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和农副产品专用收购凭证等骗抵税款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各项专项检查。
为保证税务稽查人员集中精力查处案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收购专用凭证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稽核系统筛选出的异常票,由协查系统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属于采集、填写、打印、传输等一般技术性错误,无需立案查处的,由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确有偷逃骗税以及虚开等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规范稽查行为。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上级稽查部门加强对下级稽查部门工作的指导、考核。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制定完善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稽查行为。国税人员进行税务稽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三)建立稽查办案责任制。健全稽查案源移送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交由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稽查部门应及时将查处情况反馈给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案件、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的纳税评估涉嫌偷骗税案件、金税工程稽核和协查系统产生的涉嫌偷骗税案件,稽查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不及时移送、隐瞒的,对案件不及时查处和反馈的,按照执法责任制严肃处理。
健全稽查准入制度。稽查工作计划应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对纳税评估环节移送的案件,稽查部门制定的稽查工作计划应当抄送相关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稽查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助。
建立稽查首查责任制度。对案件首次进行稽查的人员,应查深、查透。经复查、抽查发现首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应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积极开展稽查主查员制度的试点工作。
健全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全面推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上级稽查局定期组织对下级稽查局已查结的案件进行复查;稽查案件的复查比例及具体办法按照总局规定执行。政策法规部门应对稽查案件的质量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