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2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州(市)和企业实施“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达标期间,一律暂停所有工业类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及信贷审批。
第十三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当年不得晋升工资和行政职务;对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予以降级,对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奖励、扣减当年绩效年薪。
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除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按照行政不作为追究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按照年度考核不称职追究责任。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下达污染减排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企业享受的税费优惠及其他扶持政策;连续2年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一律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