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218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云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云政发[2007]1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与各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2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和核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3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