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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六、工作步骤
  (一)在2008年年底前,优先保证完成 2004年10月25日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凡退休人员居住地已建立功能比较完善的城镇社区和企业社区的,及时将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属地社区进行管理服务;退休人员居住地尚未建立社区的,采取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的形式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在昆明、个旧启动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试点。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对不同类型省属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政策,积极探索经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2009年年底前,在试点和逐步建立健全全省城镇社区和企业社区的基础上,完成中小型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2010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省属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目标。其中,远离城镇的独立工矿区和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已建立企业社区的,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
  (二)各地、各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切实抓好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制度和工作的落实。省人民政府将把移交工作列入对各州、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考核目标,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
  (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和移交工作中的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要着力解决目前工作推进中存在的“不愿接、不愿交、不愿进”的思想认识问题,采取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好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任务,推动省属企业改革的深化。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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