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07]2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3]3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要求,为落实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企业退休人员。
二、目的和意义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自 2003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推进这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工作中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省属企业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由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经费不落实、工作条件不配套及政策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基本上没有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省属企业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因此,尽快将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于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相关经费标准
(一)专职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按照与退休人员1:300的比例配备,人员及工作经费按照人年均不高于2.2万元的标准核定,其中工资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水平确定。
(二)退休人员活动等费用,省属企业承担的部分按照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标准确定;省财政承担的部分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
四、资金筹集渠道
对于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经费,采取由企业、当地政府、省财政各承担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解决。
(一)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移交成本,由省属企业承担并一次性支付。其中,在2004年 10月25日前(云政办发[2004]100号和云办发 [2004]28号文件下发前)已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成本,由省财政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在2004年10月25日后关闭破产省属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成本,列入企业破产的相关费用予以清算,没有清算的,由省财政在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