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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4]51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3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所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004年度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监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同级监管的要求,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分公司),由所在地设区市国税局负责监管,其他成员企业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监管;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铁道事业部麻城通信段由九江市国税局负责监管。
  四、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的规定,向监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监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各监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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