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7]19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纯收益中,划出5%-15%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具体比例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规定,从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出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中,按照5%的比例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省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出让省级产权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收取的出让价款,暂实行属地征收,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就地缴入当地国库并按照预算级次缴入省级财政国库。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 13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26号)规定,向省级财政上缴土地纯收益。从2007年1月1日起,上缴省级土地纯收益比例由原来的 30%调整为9%,用于全省农业土地开发。上缴省级的土地纯收益作为省级基金预算收入,按季清算并在季度终了10日内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由省级统一安排使用。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本地土地纯收益的21%,专项用于本级农业土地开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应加强对州、市、县(市、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