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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

  (十七)积极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要大力发展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和风能等新能源,新能源发电机组不参与上网竞价,由电网企业优先全额收购其电量并安排调度。重点推进我省燃料乙醇产业发展,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加快推进生物柴油原料基地建设,加大城乡太阳能开发利用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和税务等部门要尽快制定新能源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十八)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通过开展节能型家庭、节能型学校和节能型社区评选和百万支节能灯进家庭等活动,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单位、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四、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制度。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能源统计和监测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
  (二十)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将连续3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落实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政策情况、工作推进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节能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其中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
  省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实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挂牌督办制度。涉及淘汰中央和省属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办;淘汰其他企业落后生产能力的,由有关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办。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落实节能减排政策组织领导不力,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
  (二十一)鼓励措施。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级别及级别工资档次、晋升职务的基本依据。
  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州(市),按照实际完成的节能量和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经委、环保局制定;同时,对这些州(市)优先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境影响评价及信贷等,并加大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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