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要通过实施环湖截污、入湖河道整治、环湖生态建设等措施,使以滇池为重点的9大高原湖泊水质和生态景观得到改善。到2010年,滇池入湖化学需氧量(COD)在 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0%以上。
(十四)采取有效经济措施促进节能减排。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提高差别电价标准。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部纳入省级财政用于节能减排工作;省级财政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产品应用推广的扶持,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相应的财税扶持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经费投入。
从2007年起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将二氧化硫(SO2)排污费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化学需氧量 (COD)排污费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具体办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
各级金融机构要依据节能和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的企业节能减排情况,把企业节能减排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新建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查处的浪费能源、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已建项目,严格控制贷款。
(十五)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省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商务厅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及单位,要将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与部门、行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具体的目标、措施和工作进度,进一步加强行业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对于未完成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省人民政府将按照行政问责制严格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要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在节能减排中的表率作用,实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2008年6月底前,未使用节能灯具的办公室要全部更换节能灯;要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办公用品;要在县以上城市(镇)实施绿色照明和城市 (镇)节能改造行动;要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国家标准,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船舶一律不得投入运营;要加大农村节能减排力度,重点.抓好农村户用沼气建设、推广省柴节煤灶和太阳能,合理施用化肥,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要积极创建“绿色酒店”,促进商业节能。
(十六)实施“双百”企业节能减排行动。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年综合能耗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00户企业,各州(市)2007年10月底以前确定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100户企业开展“双百”企业节能减排行动。省和州(市)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与列入“双百”企业节能减排行动的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并督促企业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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