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列入淘汰关闭的企业到期未关闭的,金融部门停止贷款,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停止供水、供电,不予安排铁路运输计划。
(八)实施节能经济调度,提升终端能效水平。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电力机组发电,优先安排清洁可再生水电和高效环保火电机组发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低峰用电,实行节电奖励;组织实施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调频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绿色照明6大重点节能工程,推进“能效电厂”和“能效煤矿”建设,全面实施终端能效提升行动。大力推广节能变压器,改造城乡老化陈旧输变电线路、努力减少输变电线损。在各类企业积极推广调频节电措施,到“十一五”末主要企业实现变频节电。
(九)开展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施节能减排对标管理。在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普查、能源审计、节能监测和能耗限额管理,促进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施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
(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各地要加强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率;省人民政府每年公布各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展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在制糖、造纸、食品等行业强化污染治理,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化学需氧量(COD)排放。
强化现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现役单机13.5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必须在2009年前安装脱硫设施。2007年底以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都要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强化对石化、钢铁、冶金、建材等重点工业行业二氧化硫(SO2)排放控制;设市城市要大力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采取禁煤、推广清洁能源、创建烟尘控制区等措施,减少生活二氧化硫 (SO2)排放。
(十一)加快实施污染减排工程建设。各州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按照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2007年完成53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十一五”期间完成70个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各地也要相应确定一批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并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十二)加强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健全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排污总量控制为主线,排污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监控为手段,环保日常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污染源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重点加大对152户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 (含污水处理厂)的治理和监管力度,严格环境执法,限期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其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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