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五”期间主要高耗能和高污染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
钢铁:炼铁768万吨,炼钢31万吨,铁合金 43万吨;
化工:黄磷13.4万吨,电石10万吨;
水泥:2000万吨;
火电:105.26万千瓦。
(四)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
全省万元CDP能耗降低3.8%,实现节能量275万吨标准煤;力争2007年二氧化硫 (SO2)排放总量削减2.6%,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3%。
三、主要工作措施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推进重化工业向深加工发展,开发精深加工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进一步提高重化工业的资源利用效率,培植和发展生物资源、光电子等低耗能产业;加大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力度,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优化产业技术结构。要加快发展金融、旅游、物流、信息、文化等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六)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对单位产品能耗和单位增加值能耗过高的行业和企业采取更加严格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产品生产总量控制“双控”措施。对超过生产限量的高耗能企业停止供电、限制铁路运输;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企业,以能源基准价格为基础实行加价收费,超出限额标准10%以内的,超出部分加价1倍;超出限额标准10%-20%的,超出部分加价2倍;超出限额标准2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价3倍。由省经委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具体办法,所有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统一管理。
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从严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未经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用地,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办理营业执照,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节能和环保达不到试生产、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得许可试生产和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要求,坚决淘汰钢铁、铁合金、电力、铅锌、煤炭、焦炭、黄磷、建材、电石、化肥等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负责、谁承担风险,谁审批、谁清理、谁落实淘汰”的原则,省级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制定明确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要做到淘汰任务定地区、定企业、定装置,明确淘汰工作进度时间表、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淘汰标准,确保淘汰目标任务按照计划完成。